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盛,手工自制食品越来越受欢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到各地的风味美食。这些食品通常标榜“纯天然”、“无添加”、“纯手工”等标签,吸引大量追求健康饮食的消费者。然而,企业应在合规范围内合理宣传,避免因机械使用与表述矛盾引发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如虚构商品功能、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要求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是“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足以误导消费者”。包装上写“纯手工”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法律对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限认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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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纯手工制作食品”的认定现行法律未对“纯手工制作食品”作出统一量化定义,法律对“纯手工制作食品”的认定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认定需结合生产流程、宣传内容和行业惯例综合判断。1、生产流程是核心判断要素:核心工艺是否依赖人工◆必须是主要生产环节依赖人工操作,设备仅用于非核心工序或提升效率或者安全性,而非替代人工操作 。◆食品的核心工序(如和面、成形、调味等)由人工完成,即使部分环节(如烘烤、灭菌)使用设备辅助,仍可标注“手工制作”。◆法律未强制要求所有工序均手工完成,但需确保关键步骤的“手工”属性不被机械替代。2、行业惯例对机械辅助的允许范围:设备是否仅用于辅助或安全保障◆生产设备的存在并不影响手工制作的认定:生产设备的使用需符合食品安全和规模化生产要求(如生产许可证对设备配置的规范),但不得替代核心手工工序。辅助性设备的使用(如烘烤、包装设备)不影响“手工制作”的定性。◆手工制作”与生产许可的兼容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仍可标注“手工制作”,前提是其核心工艺符合人工操作特征。3、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无误导性:◆宣传中未刻意隐瞒设备使用情况,且整体工艺仍以人工为主导。生产许可证要求企业配备必要设备(如烘烤机、灭菌设备),但此类设备属于食品安全和规模化生产的保障措施,与“手工制作”宣传不冲突。◆“手工制作”若作为广告用语(非强制标签内容),需符合《广告法》要求,即真实、不引人误解;若作为食品标签内容,则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真实性的规定。二、法律对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限认定1、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虚假宣传的认定应结合具体生产工艺和宣传语境综合判断。夸大宣传不等于虚假宣传,如果夸大导致消费者误解,就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虚假宣传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内容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信息与商品实际性能、质量等存在客观矛盾,或通过片面陈述、隐瞒真相导致客观事实偏离性,让消费者产生误认。比如宣传“纯手工”食品但核心步骤是机器,食品宣称“零添加防腐剂”,但检测显示含防腐剂成分,则属于内容虚假并产生误导。2)对消费者是否产生误导:结合一般消费者认知水平判断宣传是否足以导致误解。例如,普通消费者可能因“纯手工”宣传而支付溢价,若实际为机器生产,即构成误导。虚假宣传需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依据高法院司法解释,判断消费者误导需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重点考察宣传内容是否实质性偏离商品真实属性。例如企业宣称产品“无添加剂”,实际检测含防腐剂,法院认定其具有通过欺骗获取市场份额的明确商业目的。图片
3)商业目的性判断:需综合市场竞争关系、主观恶意、竞争优势关联性及消费者误导后果进行判断,并以法律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标准。◆主观方面:需存在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竞争优势获取的关联性:需证明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或间接为侵权方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消费者决策影响性:虚假宣传需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作出购买决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要求商业目的性需与市场竞争直接关联。《广告法》第四条:强调广告主需对宣传真实性负责,若虚构或隐瞒关键信息以促进交易,即具备商业目的性。2、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限1)允许适当进行夸大宣传中对产品优势的描述存在一定“艺术性夸张”,但未达到足以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本质认知的程度,一般不构成虚假宣传。例如,允许使用“匠心制作”“传统工艺”等主观性表述。图片
2)宣传的夸大内容涉及商品核心功能或关键属性(如宣称“纯手工”但实际主要工序依赖机器),则属于虚假宣传。《广告法》明确规定,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3)虚假宣传需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而明显的夸张方式如果不导致误解则不算虚假宣传。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